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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村公路废弃了,归属权归谁?

发布时间:2026-04-03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农村公路废弃后的归属权问题,需要结合其建设时的权属和现行规定来判断。以下为您详细分析不同情况下的归属:
农村废弃公路的归属权通常归原建设单位或当地政府所有。

1. 如果该农村公路在建设时是由村集体组织投资、村民投工投劳修建,且土地原属村集体所有,那么废弃后其所有权可能仍归村集体。
2. 若农村公路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,使用的是国家或地方财政资金,那么废弃后一般归当地政府(通常为县级交通部门或乡镇政府)所有。
3. 若农村公路建设时占用的是国有土地,即使废弃,其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国家,使用权可能由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处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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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农村废弃公路归属权,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未直接明确规定,但可依据土地管理及公路管理的基本法律原则进行分析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九条规定:“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。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,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,属于农民集体所有;宅基地和自留地、自留山,属于农民集体所有。”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》第八条规定: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;但是,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、省道的管理、监督职责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。乡、民族乡、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。”

结合问题,农村公路废弃后的归属权,首先需判断其建设时占用土地的性质。若土地为集体所有,且由村集体建设,则归属村集体;若由政府交通部门建设,无论土地性质如何(国有或集体划拨),废弃后通常由政府相关部门代表国家或集体行使管理权和所有权。因此,【问题】中农村公路废弃后的归属权,核心在于其原始建设主体和土地权属性质,依据上述法律,原建设单位或当地政府(交通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)是主要的权利主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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